(2016)闽民申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达电器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管理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岩市新达电器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8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岩市新达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市建材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黄丹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岩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和平路62号老市政府**号楼。法定代表人:温炳林,该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华,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龙岩市新达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岩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龙岩散装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民终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黄卉靓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