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杨玉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杨玉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名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南屯村。法定代表人:高春林,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光,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瑞萍,山西三晋(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杨玉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被上诉人杨玉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瑞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晋0109号民初2003号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杨玉光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杨玉光承担。事实和理由:1、杨玉光于2016年8月10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南屯村民委员会支付杨玉光工程款5635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该项请求。但2016年3月18日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撤销南屯村村民委员会,设立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杨玉光起诉时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民委员这个单位已经不存在。新设立的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虽收到起诉状副本,但主体错误,无法参加诉讼。该案存在明显的主体错误。2、杨玉光提供的工程结算书,未经审计,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杨玉光辩称,一审被告主体适格,维持原审判决。杨玉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支付杨玉光工程款563500元;2、诉讼费用由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5日,杨玉光以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的名义与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将南屯村新建古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发包给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合同工期为2010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10日,合同经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与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俊秀盖章,并有杨玉光签字。2014年3月,涉案工程被送交至山西建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并制作了工程结算书,主审人为李斌陶,工程结算造价为人民币39063589.52元。杨玉光如约按期完成了施工任务。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共分16次向杨玉光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8500000元,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尚欠杨玉光563500元至今未付,致杨玉光正常的资金流转发生困难。2016年7月11日,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出具声明,认可杨玉光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以上事实,有杨玉光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复印件、收款收据17张复印件、南屯村16笔已付款明细复印件、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2016年7月11日的声明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杨玉光以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的名义与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且杨玉光为合同约定中新建古庙工程项目的实际履行方,确系本案的适格主体。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杨玉光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工程已结算审核完毕,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尚未履行完毕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玉光工程款563500元。案件受理费9435元,由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负担。二审期间,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一份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万政【2016】12号文件,欲证明:经2016年3月18日万柏林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南屯村村民委员会,设立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本案诉讼主体错误。杨玉光质证认为,该文件证明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与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体一致。本院对该证据及杨玉光的质证意见均予以采信。杨玉光向本院提交一份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证实该单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资质,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3月18日万柏林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南屯村村民委员会,设立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结算书系双方盖章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已结算审核完毕,据此判决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支付杨玉光工程款563500元,并无不当。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张该结算书未经审计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款依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与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系同一主体,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名称变更情况予以说明,本院对一审判决中”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名称更正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综合全案证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在由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村委会履行支付大部分工程款项的前提下,由更名后的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剩余工程款项的支付义务,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35元,由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璟芳审判员 赵国建审判员 李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