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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阳市自行车行业协会与沈阳才森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自行车行业协会,沈阳才森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194号原告沈阳市自行车行业协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9号411室。法定代表人舒学俊,系该协会副会长。委托代理人王智远,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连科,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才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1号(1-7-4室)。法定代表人张贵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诉被告沈阳才森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自行车行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50元,退回原告2150元。审判员  阎俊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