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尹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2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负责人:龙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贤,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尹珍,女,1968年9月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被申请人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工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薪金收入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