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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兴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兴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海峰,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陶诚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5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10XXXXXXXX277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工业区16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海峰,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83XXXX),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潍徐路276号。法定代表人:马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金陶诚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90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2号20层1200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董事长。北京兴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达公司)与马海峰、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诚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兴盛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海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公司连带给付借款本金5939200元、利息1761962元、诉讼费28932元及自2016年9月5日起所欠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马海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海峰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作进一步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海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海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兴盛达公司申请执行的给付借款本金5939200元、利息1761962元、诉讼费28932元及自2016年9月5日起所欠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马海峰、山东宏坤公司、陕西金陶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6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浩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