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承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龙涛、王淑娟、李妍、李斌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杰,林龙涛,王淑娟,李妍,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744号申请执行人刘承杰,男,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林龙涛,男,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淑娟,女,汉族,教师,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妍,女,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承杰与被执行人林龙涛、王淑娟、李妍、李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黑0183民初2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