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见江与章刚标、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见江,章刚标,陈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1981号原告:孟见江,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章刚标,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陈建强,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孟见江与被告章刚标、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因两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刚标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陈建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0日,被告章刚标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从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并由被告陈建强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出具借款合同当日,原告即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章刚标,并由被告章刚标签字确认,到期后被告章刚标未予归还借款,担保人陈建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0日,被告章刚标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款合同一份(附收款说明),载明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逾期后每日支付本金3‰的违约金;陈建强自愿作为债务人20000元本笔借款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二年;章刚标在借款人栏签字,陈建强在借款担保人栏签字;章刚标另签名确认本次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于2015年9月10日已收到。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章刚标向原告借款后,至今尚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章刚标归还,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章刚标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建强作为担保人,其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明确,借条中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期满之日起两年,现原告主张权利尚在保证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该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刚标归还原告孟见江借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陈建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