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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艳东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东,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梁艳东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梁艳东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