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七龙公司与王晓波、海港公司、天北阜新分公司、李忠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晓波,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阜新海港置业有限公司,李忠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龙,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波,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庆、邢小龙,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北阜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昌,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新海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海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忠义,男,1963年5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昌,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七龙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晓波、海港公司、天北阜新分公司、李忠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辽09民终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七龙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岩审 判 员 赵洪山代理审判员 曹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