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小绵与荆建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绵,荆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绵。被执行人荆建青。本院在执行李小绵与荆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