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林日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日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日东,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号京基大厦*楼。负责人:夏于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法定代表人:贾芳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裕,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日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3)湛赤法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日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日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日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上诉人林日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王 励代理审判员 林 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