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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自成与杨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成,杨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刘自成,男,2010年10月17日出生,住中江县。法定代理人:涂会英,女,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杨秀芳,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刘自成与被执行人杨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7868.6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2016)川062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