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秋爽与XX、田雪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爽,XX,田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爽,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XX,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田雪红,女,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秋爽与被执行人XX、田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XX、田雪红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秋爽借款本金188万元及违约金37.6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XX、田雪红负担)。因被执行人XX、田雪红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XX、田雪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XX、田雪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XX、田雪红无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田雪红的车籍;查封了被执行人XX的房屋,但本案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