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7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刘根虎,沈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7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富元路1358号。法定代表人:王盘根,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曹国金,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元春路。诉讼代表人查晴明,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根虎,男,195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沈文英,女,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刘根虎、沈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款482186元。经查,因被执行人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资不抵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相破预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另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成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