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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严明长与李聪保全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明长,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保55号申请人颜明长,男。委托代理人颜家军,男。被申请人李聪,男。本院在执行严明长与李聪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严明长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聪驾驶的扣留在汉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陕GBV5**号小轿车进行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