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2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二其营子村二组21号。被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二其营子村二组21号。本院在执行谭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朝双民五初00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福荣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朝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