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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红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119号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99-2-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009144XC。法定代表人:张道全,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大万同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伟,性别不详,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