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子响、陈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响,陈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响,男,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宝军,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子响与陈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茌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875.89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茌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