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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9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坑中达塑胶五金制品厂与深圳市柏泽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坑中达塑胶五金制品厂,深圳市柏泽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950号之二原告:东莞市东坑中达塑胶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西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L7239952-7。经营者:黄团娣。委托代理人:杨扬海,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柏泽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第五工业区22栋一楼A,组织机构代码79385294X。法定代表人:刘小长。原告东莞市东坑中达塑胶五金制品厂诉被告深圳市柏泽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坑中达塑胶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英 利审 判 员 陶 雪 松人民陪审员 黄 国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赵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