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宿健与被告陈体兴、陈梦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健,陈体兴,陈梦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118号之一原告:宿健,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节,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体兴,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陈梦琴,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宿健与被告陈体兴、陈梦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体兴、陈梦琴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晗书 记 员 熊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