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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宿健与被告陈体兴、陈梦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健,陈体兴,陈梦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118号之一原告:宿健,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节,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体兴,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陈梦琴,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宿健与被告陈体兴、陈梦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体兴、陈梦琴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晗书 记 员  熊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