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江河与姚生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河,姚生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943号原告:吴江河,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姚生霞,女,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吴江河与被告姚生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江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江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雅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