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明喜与张建忠、郭忠忠、张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喜,张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财保10号申请人陈明喜,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现住府谷县委托代理人苏明飞,陕西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继平,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人陈明喜与被申请人张建忠、郭忠忠、张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一、被申请人张继平持有的陕西省府谷县黄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17%的股权(2750万元);二、被申请人张继平位于西安市曲江紫汀苑房屋一套(价值700万元,合同证号Y13000018,预售证号:2012104,房号:9-11601,建筑面积:520平米)进行财产保全。并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继平持有的陕西省府谷县黄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17%的股权。二、查封被申请人张继平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曲江紫汀苑9-11601(合同证号Y13000018,预售证号:2012104,)一套房产,建筑面积520平米。查封、冻结期限三年。股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房产查封期间继续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出售、过户等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