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280号罪犯黄辉,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已缴纳)。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2次;2015年8月、2016年4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因(2015年度)劳动超产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群审判员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