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曾宪文与周桃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文,周桃英,张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曾宪文,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城西路**号。被执行人周桃英,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号*栋。被执行人张丰,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号*栋,系周桃英儿子。申请执行人曾宪文与被执行人周桃英、张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5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本院(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桃英于2017年1月25日主动履行了30000元,申请执行人曾宪文与被执行人周桃英、张丰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分期履行,在协议履行兑现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周桃英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于2017年5月26日主动履行了20000元,现该协议正在分期履行期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分期履行,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和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卿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