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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容与被告文娟、文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容,文娟,文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764号原告:张美容,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劲松,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娟,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文丽,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张美容与被告文娟、文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张美容经传票传唤,到庭后以二被告未到庭为由拒绝开庭,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美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美容负担。审判员  饶朝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