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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翔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翔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商贸城广安园82号。法定代表人潘成祥,董事长。被执行人翔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193-1号法定代表人张荣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翔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0358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翔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