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SatrijoTanudjojo。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工业新区。申请执行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0000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偿还3000000.00元;于2015年2月19日前偿还剩余欠款2584433.14元。可以用原告的订货货款冲抵以上欠款。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4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45元,原告承担18722.5元,被告承担18722.5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同年4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914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7584433.1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4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45元,原告承担18722.5元,被告承担18722.5元,申请执行费65322元,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振东审判员 辛耀云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