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董永路东侧滨湖天地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胡润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园区南部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吴汶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2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525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