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特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苟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特293号申请人:陈某,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苟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以苟某于2011年6月从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半仙山出租房出走,此后再无联系,现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宣告苟某死亡。经查,苟某,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申请人陈某之妻。2011年6月28日苟某从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半仙山出租房出走,此后与家人再无联系,申请人陈某于2011年7月向广东省东莞市横沥分局新四派出所报案,后申请人多方打探无果,并于2012年4月6日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南津街派出所报案,至今苟某仍下落不明,现已失踪近六年,广东省东莞市横沥分局新四派出所、重庆市合川区出具了苟某失踪的证明。因被申请人苟某失踪至今满4年,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寻找苟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苟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苟某于2011年6月28日从出租房外出,此后与家人再无联系,经申请人多方找寻未果,在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苟某死亡后,本院发出找寻公告,其本人或其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也未与本院联系。现被申请人苟某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苟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