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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特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晓芬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晓芬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特196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委托代理人:颜婕、王浩,原告员工。被申请人:黄晓芬,女,1983年8月23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北苑拥军二区6幢3单元。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进行了独任审查。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7年3月2日,被申请人黄晓芬与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20171561320000603478)一份,约定就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世纪商城九街75、7××号房地产为借款人陈林在申请人处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有效期为2017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合同项下最高本金限额为258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办理顺位抵押,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2017年3月2日,借款人陈林、被申请人黄晓芬与申请人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申请人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9月1日,其中120万元约定年利率6.42%,280万元约定年利率9.6%,贷款用途为归还编号为20151561301005703478借款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月20日为结息日,被申请人黄晓芬承诺作为共同债务人偿还上述债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发放该笔贷款。上述借款于2017年4月21日发生欠息,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约定,原告决定提前收贷,宣布400万元贷款提前到期,并发出提前收贷通知书要求上述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之前归还上述借款。嗣后另一保证人于2017年4月26日代偿了280万元借款本息。余款12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请求裁定:1、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黄晓芬坐落于义乌市世纪商城九街75、7××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67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133**号】;2、申请人对第一项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700.49元,共1201700.49元[利息已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以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范围内限优先受偿;3、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黄晓芬收到本院相关材料后,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现借款人涉及其他诉讼且未按约支付利息,申请人有权提前收贷。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申请人在抵押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晓芬坐落于义乌市世纪商城九街75、7××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67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133**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范围内以258万元为限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80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