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苗付鹏与被告王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付鹏,王占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890号原告:苗付鹏,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占宁,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原告苗付鹏与被告王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苗付鹏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付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付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保全申请费8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