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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权小锋与被执行人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小锋,李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99号申请人权小锋。被执行人李少华。申请人权小锋与被执行人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