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克浴与郑龙文、王阿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浴,郑龙文,王阿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491号原告:郑克浴,又名郑顺成,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龙文,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王阿婷,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郑克浴与被告郑龙文、王阿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郑克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克浴以其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克浴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郑克浴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