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全有与国网河南登封市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有,国网河南登封市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368号原告:黄全有,男,汉族,1956年1月4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恩,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琼,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网河南登封市供电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3XEFRHOL。法定代表人:王建新,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永,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全有诉被告国网河南登封市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全有于2017年5月18日以自己的诉讼请求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由,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全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全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全有承担。代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梦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