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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郑德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德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48号罪犯郑德强,男,生于1975年10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1997年0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四年;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0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1)游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德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02月0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7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7年0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4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德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德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06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审判员 廖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