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智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25号���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智光,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朝鲜族,初中文化,家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智光及辩护人骆佼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智光与朋友吕某一起到义乌市益公山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李智光喝了两杯泸州老窖牌的白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李智光等人又到义乌市江南三区的“暮色”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李智光又喝了四五小瓶的百威啤酒。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智光驾驶连某停在路边的鲁D×××××号小型面包车途经义乌市江南三区21栋处地段,撞到单永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智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智光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5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李智光家属已赔偿连某、单某经济损失,连某、单某对被告人李智光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智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连某、陈某、赖某、吕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检验视频,驾车监控视频,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谅解书,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智光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智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骆佼佼提出被告人李智光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车主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智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