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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557号原告:解某某,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告:袁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解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某、被告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1085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袁某某在雷州市××大道××号门面开档口经营立马品牌电动车,用原告解某某经营的天能电池,原、被告合作了两年多,后来被告因资金紧缺,要求原告赊一部分账给他,越赊越多。到了2015年春节,被告共欠原告93285元货款。春节后,被告突然关门停业,电动车也全部卖完。从此,原告再也找不到被告了。到了2015年清明节,原告在被告的父母开的电动车档口等到了被告,被告无奈才将没卖完的电池退还给了原告,并结算了余下的货款是81085元,且写下了欠条。然而,当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原告的债务。如今,被告为了不偿还原告的债务,故意更换手机号码和逃避原告,让原告找不到被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属实,被告是欠原告货款81085元。但是由于被告经营生意失败,现在没有办法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的货款,希望原告能给被告时间分期偿还欠款。原告解某某对其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证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欠条”。上述两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同时在卷佐证。被告袁某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本院审理认为事实如下:从2012年至2015年,原告解某某一直销售天能电池给被告袁某某,双方于2015年4月6日结算后,被告袁某某尚欠原告天能电池货款81085元,并立写了“欠条”,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该货款给原告。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7年3月29日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1085元。被告在庭审中对拖欠原告货款81085元没有异议,但是由于生意失败,没有足够资金一次性偿还该货款,希望能分期偿还该货款。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袁某某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向原告购买天能电池。经双方于2015年4月6日结算,被告袁某某尚欠原告解某某天能电池货款81085元,并当天立写了“欠条”,但是被告一直未偿还该货款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据,且有被告庭审中承认拖欠原告81085元货款事实。故被告袁某某拖欠原告解某某货款8108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解某某请求被告袁某某偿还货款81085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解某某请求被告袁某某偿还货款81085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解某某偿还货款810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56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霏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