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秀芬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航卓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33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秀芬。上诉人孙秀芬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586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秀芬称,本案涉及的房屋所有权是上诉人孙秀芬。2011年上报黑龙江省红卫农场24队危房改造房屋所有权人登记表等手续时,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孙秀芬。危房改造的评估作价款、房贷、房款结清等都是孙秀芬的名,孙秀芬缴纳房款的票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孙秀芬。上诉人孙秀芬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58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案一审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依孙秀芬的申请依法调取了涉案平房(原位于黑龙江省红卫农场24队,房屋编号为024-06-041)的房屋档案。该档案中的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及档案内的相关材料显示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桂霞,该房屋在房产科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孙秀芬认为其享有该平房的所有权没有相关房产登记予以证明,孙秀芬的起诉因其不享有该平房的所有权,对该平屋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应予以受理。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华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刘宏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