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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树清、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清,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周树清,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吴华,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造成本案不能够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