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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组织机构代码05290741-3。法定代表人:邵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露,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上诉人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德敬审判员  付广永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琰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