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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荣强与庄伟建、邱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强,庄伟建,邱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37号原告林荣强,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伟建,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邱晓萍,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林荣强与被告庄伟建、邱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荣强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