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荣强与庄伟建、邱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强,庄伟建,邱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37号原告林荣强,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伟建,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邱晓萍,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林荣强与被告庄伟建、邱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荣强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