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8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茸尔基诉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茸尔基,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8民初71号原告:茸尔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卡基,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芦花经营所果园内。法定代表人:谢召怀,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茸尔基诉被告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茸尔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茸尔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茸尔基撤诉。案件受理费17346.00元,减半收取计8673.00元,由原告茸尔基负担。审 判 长 保兴权人民陪审员 东 生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格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