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镇平亚星平衡轴管有限公司与日照俊达机械有限公司、尹羊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亚星平衡轴管有限公司,日照俊达机械有限公司,尹羊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386号原告:镇平亚星平衡轴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产业集聚区玉神路西。法定代表人:宋书文,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日照俊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夏庄镇阳光社区尹家湖村。法定代表人:尹羊德,该公司经理。被告:尹羊德,男,生于1975年3月7日,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原告镇平亚星平衡轴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俊达机械有限公司、尹羊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镇平亚星平衡轴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平亚星平衡轴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镇平亚星平衡轴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