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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茳与被告聂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茳,聂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甘03**民初490号原告:李永茳,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聂立鹏,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原告李永茳与被告聂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立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此案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元;2、被告承担借款利息5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5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8500元。声称于2015年11月23日还款。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支付6000元,剩余2500元一直拖欠不给原告还款。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李永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二张以证实其主张。本院经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实被告借原告款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9日被告聂立鹏向原告李永茳借款8500元。承诺于2015年11月23日还款。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支付6000元,剩余2500元一直拖欠不给原告归还。本院认为,被告聂立鹏从原告李永茳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信守承诺,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及时归还借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以年息6%承担该借款到期之后的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立鹏归还原告李永茳人民币2500元,承担利息225元,合计272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