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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钟积喜、孙守英与被告钟成杰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积喜,孙守英,钟成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047号原告:钟积喜,男,193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孙守英,女,193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候秀君,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共同委托)。被告:钟成杰,男,49岁,汉族,农村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钟积喜、孙守英与被告钟成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钟积喜、孙守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积喜、孙守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积喜、孙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