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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刑更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进忠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进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806号罪犯李进忠,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进忠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进忠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进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进忠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