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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云、郑刚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云,郑刚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17号申请人:赵云,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郑刚伟,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赵云与被申请人郑刚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刚伟通过法院执行抵偿获取的坐落在菏泽市规划展览和文化艺术馆12号楼第25层中户321室房产及13号楼地下二层2号储藏室和J-13号车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刚伟通过法院执行抵偿获取的坐落在菏泽市规划展览和文化艺术馆12号楼第25层中户321室房产及13号楼地下二层2号储藏室和J-13号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间,不准买卖、抵押、赠与、过户等其他处分上述财产的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