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郭永东、田雨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东,田雨春,黄志成,王作彭,朱晓刚,韩文铁,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85号申请执行人郭永东。被执行人田雨春。被执行人黄志成。被执行人王作彭。被执行人朱晓刚。被执行人韩文铁。被执行人吕健。申请执行人郭永东与上述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7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共计30550.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经查,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韩文铁名下车辆已查封底档,未实际控制,王作彭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永东表示不再追究王作彭给付责任,现其他五被执行人不知去向。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宝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