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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金全发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全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299号罪犯金全发,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含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全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5月1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先准、李照元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徐正春、卢雪梅,罪犯金全发、证人张孟锦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金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金全发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全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金全发案发后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含山人民法院(2013)含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全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职务犯罪,减刑时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全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