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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闫龙与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龙,冯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583号原告:闫龙。被告:冯心。原告闫龙与被告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心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要求利息按2分,从2015年7月12日计算至2017年6月6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被告冯心因开幼儿园向原告借款47000元,之后,被告归还原告3000元,剩余欠款打下借条,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归还原告1000元,尚欠4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被告冯心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44000元,已支付1000元,尚欠原告43000元。以上证据经本庭审核,与本案有关联性,应属真实有效,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冯心于2015年7月开办幼儿园向原告借款47000元,之后,被告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原告偿还3000元,2016年7月,被告向原告打下借条一支,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闫龙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元),2016年秋季开学全付。借款人:冯心××职中公寓25层一单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心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冯心偿还部分借款后再未还过,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4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部分,因双方未作明确约定,故对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闫龙借款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冯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丽 来自